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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駐流程

申請資格

一、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而成立之中小企業。

二、技術、成品具創新性及發展性者

三、需創業協助者。

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如:

 

      (一)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,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:

     1.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。

     2.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。

 

(二)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,就該特定業務事項,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
     1.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。

     2.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