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駐流程
申請資格
一、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而成立之中小企業。
二、其技術、成品具創新性及發展性者。
三、需創業協助者。
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如:
(一)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,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:
1.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。
2.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。
(二)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,就該特定業務事項,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基準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1.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。
2.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。